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指标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具体办法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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