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支持企业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的实际成交额或者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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