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创办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技术交易、技术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加强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和职业能力评定工作。
省科技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引进,建立健全管理规范,并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省科技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引进,建立健全管理规范,并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