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