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和技术交易市场公示的,单位负责人已按照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