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六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者作为注册资本,享有相应的资产权利,承担相应责任,并指定所属专业部门统一管理科技成果作价形成的资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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