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五条 执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属于项目完成单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项目完成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协议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权益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项目完成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协议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权益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