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提高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提高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