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等单位中选派科技特派员,为农业科技创新、农村科技创业、农业技术推广提供指导和服务,开展农村科技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产业化。科技特派员的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以及取得科技成果转化、农村科技创业的收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