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技术交易市场,为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科技成果交易提供便利。
科技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信息畅通、资源共享的原则,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加强技术交易市场建设,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通过技术交易市场开展信息发布、供需对接、询价、拍卖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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