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每年三月三十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
教育、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评价结果作为考核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工作绩效以及确定科研申报项目和给予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应当作为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贡献突出的,可以破格评定、聘任。
本条例所称的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包括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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