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进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优化预算编制方法,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和程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相应的预算调剂权限,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建立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的差旅费、会议、因公出境等管理制度。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结余资金可以用于该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和其他科研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