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安全与标准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引进和转化,发展现代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示范推广机构及农业院校管理和使用试验基地、生产资料的自主权,促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和推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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