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资金、用地等支持。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离岗创业或者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离岗创业或者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