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减排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和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事后奖补、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套设备、通用和专用设备、核心零部件等首台(套)装备的研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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