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城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中间试验、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确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确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