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科技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向企业和创业者发放科技创新券或者直接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科技成果和检验检测、研究开发设计、中间试验等服务。科技创新券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使用,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各地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部门建立统一的科技创新券使用平台,定期公布可以使用科技创新券结算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名录,简化科技创新券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
科技创新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部门建立统一的科技创新券使用平台,定期公布可以使用科技创新券结算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名录,简化科技创新券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
科技创新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