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技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予以处罚: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科技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信息记入社会信用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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