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