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科技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