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按照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