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四十二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人,是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直接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奖励和报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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