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省人民政府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重点奖励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
省人民政府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重点奖励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