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政放权、公开便民、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将“最多跑一次”改革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推进改革实施方案,强化保障和责任落实。
县级以上“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推进、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
县级以上“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推进、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