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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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事的原则梳理公布本省统一标准的适用“最多跑一次”的一件事及其办事事项...
第五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减少办事环节、整合办事材料、缩短办事时限、减免办事费用,优...
第六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以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出办事申请;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定提出申...
第七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实行统一收件或者受理的办事事项,申请人只需按照办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请材料,有关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
第八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电子证照、证明等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不能提供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但根据其他证明材料可以证明事实的,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
第十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签名或者通过生物识别等技术可以确认真实身份的其他验证方式,与本人到场签名...
第十一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当场予以办结的,可以不...
第十二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事期限有规定的,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机关、综...
第十三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审查确认并作出书面决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外,能够通过事中事...
第十五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十六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十六条 商事登记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证照分离、证照联办制度,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
对商事登记环节中的...
第十七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十七条 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编制的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整合办理商事登记与其他登记、备案等有...
第十八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办理证照的,由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服务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实行统...
第十九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人办理商事登记时可以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申报承诺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法律、法...
第二十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二十条 对设立后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减少环节、优化流程、缩短时限。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下同)、特色...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已实施区域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的评估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已实施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已实施区域评估并在负面清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承诺制。县级以上...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五条 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的,除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六条 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人防、消防、节能、...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七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审查、鉴定、评估、鉴证等报告。法...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行政机关委托...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需要对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多个事项进行建设工程验收的,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
第三十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一次到位的...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不是同一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有关许可信息告知负责事...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并根据公开公示的评...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按照国家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守...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事先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检查对象、...
第六章 数据共享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六章 数据共享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公共数据平台标准化建设,制定数据汇集、数据平台、数据安全、大数据...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六章 数据共享 第三十八条 省公共数据工作机构负责归集、整合公共数据,组织建设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六章 数据共享 第三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同级行政机关和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共享公共数据,公共数据共享权...
第四十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六章 数据共享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一窗受理”平台。“一窗受理”平台应当延伸至...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六章 数据共享 第四十一条 省口岸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建立跨部门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海关、海事、...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六章 数据共享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统一平台负责受理各类政务咨询和投诉、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有关承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开承诺出具相关报告的期限或者未将相关承诺期限报有关...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过程中出现失误,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