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并根据公开公示的评价结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用水、用电、用气、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措施。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