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五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实施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事先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检查对象、检查理由,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除外:
(一)调查处理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
(二)核查媒体报道的违法线索;
(三)处理巡查、检验检测发现的问题;
(四)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者其他专项整治行动计划;
(五)对实施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被许可人是否达到许可条件进行检查和验收;
(六)对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事先报告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应当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一)调查处理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
(二)核查媒体报道的违法线索;
(三)处理巡查、检验检测发现的问题;
(四)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或者其他专项整治行动计划;
(五)对实施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被许可人是否达到许可条件进行检查和验收;
(六)对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事先报告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应当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