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已实施区域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的评估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已实施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该区域规划包含的企业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简化;
(二)已按照《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符合该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不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已按照《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完成场地平整的区域,区域内符合该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可以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已实施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五)已完成重要矿产资源一次性调查的区域,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开展重要矿产资源调查;经一次性调查有重要矿产资源的区域,统一进行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不再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一)已实施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该区域规划包含的企业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简化;
(二)已按照《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符合该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不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已按照《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完成场地平整的区域,区域内符合该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可以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已实施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五)已完成重要矿产资源一次性调查的区域,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开展重要矿产资源调查;经一次性调查有重要矿产资源的区域,统一进行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不再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