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五条 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的,除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机构)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统一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
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面积税收指标、能耗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指标;
(二)指标的复核办法;
(三)违约责任;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示范文本。
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签订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机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对土地使用者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相关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的约定在标准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备注“标准地”字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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