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七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审查、鉴定、评估、鉴证等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报告的,申请人可以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组织编制报告;具备条件的,申请人也可以自行组织编制。省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行政审批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中介机构为企业投资项目提供中介服务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中介服务事项以及相关节点信息录入在线平台。
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培育具有综合资质或者多种业务能力的中介机构的发展。
中介机构为企业投资项目提供中介服务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中介服务事项以及相关节点信息录入在线平台。
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培育具有综合资质或者多种业务能力的中介机构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