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已实施区域评估并在负面清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承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项目的标准和条件,企业书面承诺符合标准和条件并公示后,相关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