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下同)、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统称特定区域),可以根据需要对企业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民用建筑的节能评估除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制度。
对区域评估事项可以实行多评合一、联合评估。
实施区域评估制度的特定区域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