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减少办事环节、整合办事材料、缩短办事时限、减免办事费用,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以该机构的名义统一负责办事事项的收件工作,并指定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统一负责办事事项的受理、送达工作;行政机关也可以将办事事项的收件、受理、送达工作全部或者部分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实行统一收件或者受理的办事事项可以由不同行政机关同时办理的,统一收件或者受理后视为所有行政机关同时收件或者受理;依法应当由不同行政机关依次办理的,后一行政机关收到前一行政机关办事事项办理完毕的书面告知视为收件或者受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以该机构的名义统一负责办事事项的收件工作,并指定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统一负责办事事项的受理、送达工作;行政机关也可以将办事事项的收件、受理、送达工作全部或者部分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实行统一收件或者受理的办事事项可以由不同行政机关同时办理的,统一收件或者受理后视为所有行政机关同时收件或者受理;依法应当由不同行政机关依次办理的,后一行政机关收到前一行政机关办事事项办理完毕的书面告知视为收件或者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