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实行统一收件或者受理的办事事项,申请人只需按照办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请材料,有关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但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确认;申请人认为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与实际不符的,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作为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但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确认;申请人认为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与实际不符的,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作为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