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三十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四章 企业投资项目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企业自主、自愿的原则为企业投资项目提供全程或者部分代办服务。提供代办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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