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事期限有规定的,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承诺的办事期限少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无法定办事期限的,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办事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事服务;未提供预约服务的,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
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事服务;未提供预约服务的,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