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签名或者通过生物识别等技术可以确认真实身份的其他验证方式,与本人到场签名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电子印章系统或者经审核评估达到要求的电子签章系统进行电子签名。
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电子印章系统或者经审核评估达到要求的电子签章系统进行电子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