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有关承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尚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各自职责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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