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增加“最多跑一次”例外事项的;
(二)无法律、法规依据限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方式的;
(三)违反本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办事指南列明的申请材料外的材料或者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实施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被许可人是否达到许可条件进行检查和验收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办结申请事项的;
(六)违反本规定实施现场检查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将本部门的业务系统与“一窗受理”平台联通的;
(八)违反本规定将公共数据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随意更改、编造公共数据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