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六章 数据共享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六章 数据共享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统一平台负责受理各类政务咨询和投诉、举报,统一受理电话号码、网站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通过统一受理电话号码、网站等途径对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通过统一受理电话号码、网站等途径对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