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开承诺出具相关报告的期限或者未将相关承诺期限报有关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有关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