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参照适用本规定。
驻浙江的部属行政机关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参照适用本规定。
驻浙江的部属行政机关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参照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