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需要,制定相关实施规范和具体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面有新的改革举措和要求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面有新的改革举措和要求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