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十七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十七条 商事登记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编制的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整合办理商事登记与其他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省、设区的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编制的目录,制定补充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以多证合一方式登记的,申请人只需提供一套申请材料,填写统一的登记表格,不再另行申请其他登记、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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