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同时发给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行政机关已取消纸质证照或者暂时无法提供电子证照的除外。
行政机关按照规范形成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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