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