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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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第二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
第三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访诉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疏导教育...
第四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和网络、电话等投诉,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
第五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信访专题会议,排查化解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矛盾纠纷,协调处理涉及两...
第六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七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对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
第九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
第十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
第十一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网址、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并在信访接待...
第十三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联合接待场所,建立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和电话信访平台,畅通信访渠道。
国家机关...
第十四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
第十五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五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
第十六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第十七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
第十八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
第十九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
第二十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录入网络信访平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的信访事项,由相关国家机关协商受理;经协商仍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涉及的有关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查、复核,...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一)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二...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按...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的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可以要求有权处理的有关行政机关限期反馈办...
第三十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一)...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行为或者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后继续上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