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的信访事项,由相关国家机关协商受理;经协商仍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机关确定受理机关。
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批准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国家机关受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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