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涉及的有关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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