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举行听证。
国家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信访条例》全部法条